近日,“黄杨钿甜父亲被立案调查”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尽管官方通报显示其问题与招投标无关,但公众的讨论焦点却意外指向招投标领域——围标串标、商业行贿、伪造资质等专业术语频繁进入大众视野,折射出社会对这一领域潜在法律风险的高度关切。招投标是市场经济中广泛应用于公共工程、政府采购及企业合作的重要商业运作方式。招投标看似是公平竞争的舞台,实则暗藏无数法律风险。
近年来,招投标领域刑事风险频发,值得关注的是,2025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的依法惩治串通投标及其关联犯罪六大典型案例,更是为我们揭开了招投标领域刑事风险的复杂面纱。本文将剖析这些典型案例,结合串通投标罪、行受贿罪、伪造证件罪等核心罪名,为企业与个人提示风险并提出防控建议。
一、串通投标罪: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八十八条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的。第九十一条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三)客观行为:
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围标、陪标;招标人设置倾向性条款排斥其他投标人、泄露标底、组织陪标公司围标等。
常见的17种情形:(1)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约定中标人;(3)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转出。(12)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13)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14)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15)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16)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17)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9条、第40条、第41条)
二、典型案例:
(一)工程领域:操控评分与串通投标的“技术合谋”
案例场景:在青岛某公司招标中,招标方工作人员张某通过操控评委打分、冒用评分账等方式,为围标公司“刷”出最高分,最终使其以400万元中标。
案例剖析:
招标单位工作人员与投标人通谋,利用职务便利操控评标结果,排除公平竞争的,应以串通投标罪共犯论处。;张某与投标人共谋操控评分,属于“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中标金额达400万元(远超200万元立案标准),构成串通投标罪。
(二)农村承包:暴力威胁与串通投标的“基层乱象”
案例场景:福建茶农王某甲兄弟为竞标茶山经营权,威胁其他投标人、支付1.6万元陪标费,最终以35.5万元中标。
案例剖析:
1.串通投标罪:虽中标金额未达200万元,但采用“威胁、贿赂等非法手段”,构成本罪。
2.治安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若威胁手段未达“暴力胁迫”程度,可能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本案因实际支付陪标费,已构成刑事犯罪。
3.法院结合自首、赔偿村集体损失等情节适用缓刑,但明确“农村领域串通投标同样破坏公平竞争,不可因金额小而轻纵”。
(三)医疗采购:参数定制与权钱交易的“双重腐败”
案例场景:湖南某医院院长李某琼按供应商周某斌提供的设备参数定制招标文件,指使三家公司围标,最终周某斌企业以823万元中标。李某琼收受35万元回扣,另查明,李某琼另受贿856万余元,诈骗844万余元。
案例剖析:
1.串通投标罪:通过“参数壁垒”排除竞争,属于“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情节。
2.受贿罪:受贿金额共计891万元,远超“数额特别巨大”标准(300万元),法定刑十年以上。
3.数罪并罚:两罪侵害不同法益(市场秩序与职务廉洁性),法院合并判处13年有期徒刑,体现“从严惩处民生领域犯罪”导向。
(四)教育配送:卖标产业链与行贿犯罪的“利益闭环”
案例场景:云南某学校食堂项目中,袁某向招标代理负责人赵某行贿120万元,通过拆分标段、内定中标等方式,使关联企业以6565万元中标,并收取“卖标费”400万元。
案例剖析:
1.串通投标罪:代理机构实际操控招标流程,可构成本罪主体;拆分标段、协商标书内容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中标金额超200万元即构罪。
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向招标代理机构负责人行贿,属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人员财物”。
3.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通过“关系人”郑某打通招标渠道,构成本罪。
4.数罪并罚:袁某和赵某各自所犯数罪侵害不同法益,需分别定罪量刑后合并处罚。
(五)资质造假:伪造印章与串通投标的“技术犯罪”
案例场景:王某伪造5枚国家机关印章、2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制作9张虚假的社保缴费单帮助他人围标,最终中标金额846万元。
案例剖析:
1.串通投标罪:帮助他人借用资质、提供虚假材料,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的共犯。
2.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3枚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
3.数罪并罚:伪造证件是串通投标的手段行为,理论上可能构成牵连犯,但司法实践中因两罪侵害不同法益(社会管理秩序与市场秩序),通常数罪并罚。
(六)公共工程:阶梯报价与行贿评标的“智能围标”
案例场景:投标人借用十余家资质,以阶梯式报价规避大数据监测;潘某(国企代表+评标专家)收受贿赂125万元,操控评分使目标企业中标。
案例剖析:
1.新型手段:阶梯式报价表面合法,但通过统一下浮率、分散布点排除竞争,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2.潘某作为国企职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适用受贿罪相关法律规定,而非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3.数罪并罚:两罪侵害不同法益(市场秩序与职务廉洁性),需分别量刑后合并执行,同时需考量潘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从轻情节。
三、全链条风险防控指南
(一)招标方:程序正义的“守护者”
1.招标前风险防控:需求论证避免量身定制,技术参数需公开透明,禁止设置倾向性条款,分离招标需求制定、采购执行、合同验收等环节,避免权力集中。
2.招标过程防控:信息全公开,确保竞争充分,避免单一来源采购或邀请招标的滥用;引入第三方审核,对招标文件、评标结果进行独立复核;采用电子招投标系统,减少人为干预,自动预警异常报价。
3.内部监督与合规培训:建立利益冲突申报制度,要求招标项目管理人员申报亲属参与投标情况;定期开展招投标廉政警示教育,组织学习《招标投标法》《刑法》相关条款,强化法律意识;重点岗位人员签订《廉洁承诺书》,强化廉洁意识,筑牢思想防线。
(二)投标方:合法竞争的“践行者”
1.资质自查:实时更新企业信用记录,拒绝挂靠、出借资质。
2.报价风控:通过提升技术方案、降低成本等合法手段竞争,避免通过“关系运作”谋取中标。
3.建立内部举报与风险隔离:设立反串通投标专项举报邮箱、热线,对查实线索给予奖励。
(三)监管层:技术赋能的“革新者”
1.评标专家库改革:采用“跨省随机抽取+电子评标”模式,降低人为干预风险。
2.技术防控,电子招标透明化:引入智能风控系统,自动识别围标特征。
3.激励机制:对连续三年无违规记录的企业,给予投标保证金减免等优惠。
附:相关罪名
行为类型 |
典型手段 |
可能关联罪名 |
法律依据 |
1、招标方操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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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标底、定制参数、干预评分 |
1. 受贿罪(《刑法》第385条) 2.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164条) 3.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163条) |
受贿罪:受贿数额较大(3万-20万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20万-300万元),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300万元),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个人≥3万元;单位≥20万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3万元-100万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100万元-150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1500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
2、投标方串通 |
围标、陪标、轮流坐庄 |
1.行贿罪(《刑法》第389条) 2.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 |
行贿罪:对犯行贿罪的(≥3万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100万元-500万元),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500万元),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2万元-50万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个人50万元-200万元,单位100-400万)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个人≥200万元,单位≥400万)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3、技术手段造假 |
伪造印章、冒用资质、入侵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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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刑法》第280条) 2.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5条) 3.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刑法》第229条) |
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若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此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