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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0-20 14:57:16 浏览:1016
近日,刘儒香律师团队成功办理常某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案,李伟律师为同案犯徐某辩护人。法院最终采纳高朋刑事部二位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认定两位被告人为从犯减轻处罚结案,并判处显著低于同案犯的罚金。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12日,某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常某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某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抓获归案。其家属与刘儒香律师团队取得联系,刘律师第一时间安排团队积极介入,多次前往会见嫌疑人了解案情,厘清案件要点以及常某在该共同犯罪中的个人作用,调整辩护思路。同时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同案犯徐某于2022年7月26日经电话通知到案,其家属亦委托高朋刑事部李伟律师作为辩护人参与本案。
经初步认定,常某实施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境行为,偷逃应缴纳关税额巨大,依法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并处大额罚金(参考同案犯判处罚金数额)。
辩护思路:
经过和当事人及证人等的反复沟通,仔细分析案卷资料,研读相关法律规定和专业文章,搜集大量裁判案例,刘律师敏锐察觉从犯的认定对本案当事人的获刑结果至关重要,且结合办案经验,律师认为为当事人尽最大可能争取较低罚金是本案的辩护重点。
从社会一般人的角度而言,即使本案不认定为单位犯罪,常某作为法定代表人亦难以逃脱主要罪责,因而如何论证其应当作为从犯论处尚有一定的难度。除数次前往会见外,团队内部亦进行多次类案研究和沟通讨论,最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第一,就犯罪发起而言,常某并非决策者和发起人,仅作为联络人作用不大于案外人;第二,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常某仅作为一般管理人员从事信息的上传下达,其负责的事务性工作可替代性极强,作用较小;第三,从非法所得看,涉案期间常某仅领取固定工资22万,不参与分赃,而另两位参与人平分利润高达数百万元;第四,通过对几家涉案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分析,常某平均占股不超5%,对犯罪实施几乎不产生实质影响力。
主刑之余,罚金刑的数额从接案伊始刘律师就作为重点开展研究工作。就该部分刑责的认定从罚当其罪和承受能力两个方面进行辩护。律师指出,刑罚的目的在于教化而非惩罚,参考被告人常某的非法所得以及经济实力家庭负担,不应判处过重罚金。
案件结果:
通过完成大量的庭前工作,团队最终提交了周延论证,就案件结果而言,从犯身份的认定是本案判决的重要关键节点。在同案犯分别以800万、900万巨额罚金获刑的同时,当事人常某仅获刑100万元不可谓不是律师辩护工作的成功。
结语:
刑事辩护中附加刑往往不作为律师的工作重点予以特别关注,然而在主刑可辩性不强的情况下,特别是在动辄处罚百万以上的经济类犯罪中,巨额罚金会成为委托人重点关注的对象以及衡量案件代理情况的标准。以本案为例,虽然作为法定代表人,当事人常某的实际非法获利数额较小,且其自身家庭负担过重,不具有支付较大额罚金的经济实力,律师正是因为从接案之初就关注到此点,才能以此为抓手开展工作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罚金显著减少的判决结果。
任何案件的完成必然是有律师的细致分析以及潜心钻研,同时司法机关的秉公办理也是案件得以顺利推进的重要因素。刑事案件对当事人以及家属的意义更甚,足以对他人的人生产生重大影响,律师责任之重压力之大显而易见。路漫漫其修远兮,高朋刑事部会继续秉承笃行致远、饥馑荐臻的办案理念,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工作核心点,力求办好每一个案件不负所托。
法律适用:
一、法律关于罚金刑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二、关于走私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3条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非法从事运输、携带、邮寄除毒品、武器、弹药、核材料、伪造的货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以外的其他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三、关于从犯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27条规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