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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精准发力有效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主缓刑回家过年

时间:2026-04-03 13:59:57  浏览:33

2026年2月13日,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等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已被羁押一年多的李某在春节放假前最后一天得以释放,赶上了回家与亲人团聚的末班车。江苏国颂律师事务所刘儒香律师、孔雨成律师及团队律师接受被告人李某及其公司委托,分别担任李某及涉案公司的一审辩护人。

案情回顾为促成融资虚开发票,涉案税款数额较大

被告人李某,系苏州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安徽某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24年9月12日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7月至2022年3月期间,李某在其实际控制的公司与他人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共计人民币234.5万元,数额较大,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要点类案报告+违法所得精细计算,多维度构建缓刑适用依据

刘儒香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证据,深入研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最新司法动态,制定了“以类案检索支撑量刑均衡、以违法所得认定彰显悔罪态度”的辩护策略。

第一,提交类案分析报告,推动量刑均衡。辩护团队精心检索江苏、上海等地近年来的同类判例,形成《适用缓刑类案分析报告》提交法庭。报告对比分析了(2023)苏0106刑初302号案例(涉案税额125万余元,判处缓刑)及(2024)沪0113刑初1311号案例(涉案税额305万余元,判处缓刑),指出李某涉案税额234.5万元处于上述案例之间,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相同从宽情节,依法具备适用缓刑的基础。这一工作为法庭准确量刑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

第二,违法所得精细计算,彰显彻底悔罪态度。辩护人对李某的违法所得进行了精细化核算,并向法庭提交了明细表格。在此基础上,辩护人积极动员家属提前筹措资金,最终及时全额退出违法所得,以实际行为最大限度修复社会危害,充分展现了被告人真诚悔罪的态度。

第三,紧扣“保护民营经济”政策导向,提出缓刑建议。辩护人结合李某作为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指出其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本次犯罪主要是法治观念淡薄所致。对其适用缓刑,不仅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更有利于其继续经营企业、创造就业、贡献税收,是落实“六稳”“六保”、保护民营经济发展的应有之义。

判决结果采纳类案分析意见,数罪情节获缓刑判决

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全面采纳了辩护人关于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被告人李某作为相关被告单位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税款数额较大;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理。

基于上述从宽情节的认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这一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对辩护人所提类案分析意见的采纳,以及对被告人积极退赃、认罪悔罪态度的肯定。

律师总结类案报告与违法所得认定是有效辩护的关键支点

本案的成功辩护,展现了刘儒香律师团队在处理涉税犯罪案件中,既善于运用类案检索工具推动量刑均衡,也精于对违法所得等关键问题进行精细化核算,为法庭全面审查案情提供了扎实依据。特别是在当前“两高”最新涉税司法解释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标准作出调整的背景下,辩护团队紧扣“保护民营经济”“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导向,为民营企业经营者争取到缓刑这一有利于回归社会、继续经营的判决结果,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经济发展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再次证明,在涉税犯罪辩护中,专业、精细、有效的辩护工作,对于推动法庭依法精准量刑、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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