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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规

刑事合规—知识产权相关罪名解读(七)(完):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2021-08-16 00:00:00  浏览:2150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断增长,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为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继2019年11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后,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也进行了大幅度修改:降低入罪门槛,提高量刑幅度,增加罪状表述,进一步与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衔接。立法机关扩大对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范围、加大刑罚处罚力度,体现了强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立法导向。

当前,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是中国时代之声,也利于形成尊重知识产权、尊重技术创新的社会氛围。基于接下来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将大量井喷,公司涉知识产权犯罪风险增加,故此本文针对“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进行解读,探讨对今后刑事辩护和刑事合规的影响。

一、新旧条文对照解读

(一)新旧条文对照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新旧条文对照


_

新条文

旧条文

意义

条文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_

入罪

条件

违法所得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增加入罪情节

量刑

标准

一档量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档量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加重刑罚力度

(二)新条文增加入罪情节,加重刑罚力度

      一是,将入罪门槛由“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修改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这主要是考虑在某些情况下,销售侵权复制品案件的侵权者获得的违法所得并不多,但可能具有非法经营数额、销售量、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很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等严重情节需要给予加大刑事处罚。二是,提高了本罪的刑罚,将本罪的刑罚由“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修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删减了“拘役”刑,有期徒刑上限由“三年”改为“五年”。

二、罪名详细解读

一)本罪的构成要件

01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02

      侵犯的客体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著作权管理制度。

03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并具有营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知情,不构成本罪。

04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是《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而进行销售或其他严重的行为。例如销售明知是盗版的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资料、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这里的“销售”应当是广义的,包括批发、零售、代售、贩卖等各个销售环节。

(二)如何认定本罪中的“明知”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在主观方面必须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侵权复制品罪而有意销售。明知包括“明知必然是”和“明知可能是”两种情况,不仅仅局限于“确知”,针对“明知”的界定,目前学界与司法实践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

01

      行为人对该种复制品的认知程度。行为人如果长期从事该种制品的批发零售业务,或具有此一领域的专业知识,对该种制品的真假认识程度较高。又如,行为人曾因销售某种侵权复制品多次受到行政处罚,又销售侵权复制品的,就应认定行为人是明知的。

02

      侵权复制品的批发、零售价格以及该项被侵权制品所涉及的著作权的知名度。如果该复制品的批发、零售价格明显低于帀场价格,而该项著作权的知名度又属于较高的,就可以认定为行为人明知。

03

      侵权复制品的进货渠道,买卖与交易的时间、地点与方式、方法是否正常。认定待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往往需要从以上三个方面并且结合其他案件事实与情节进行综合判断。

【经典案例】河南省安阳市付某销售侵权复制品案((2017)豫05刑终363号)

【裁判理由】经查,根据付某的供述可证实,付某明知若购买正版书籍批发方须提供正规发票及出版手续,而付某所购买的司马彦字帖、百变马丁、所罗门王的魔界等书籍,均是其从北京“王鑫”处以极低的价格购进,且批发方未向付某提供发票及出版手续,故应当可以认定付某购进上述书籍时系明知属侵权复制品。

(三)本罪“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的认定

根据2004年12月颁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2008年6月颁布《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七条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并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决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罪名

所涉行为

立案标准

量刑标准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违法所得≥10万元

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法所得<10万元+尚未销售货值金额≥30万元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实务中的注意事项

01

      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在构成要件上的区分。

区别

侵犯著作权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主体要件

一般是侵权复制品的制作者,有时也可能是与制作者事先通谋的发行者或销售者

只能是侵权复制品的制作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或单位

主观要件

故意直接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

故意对著作权人利益的损害属于一种间接性的行为

侵犯著作权罪的社会危害性要大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社会危害性

客观方面

1、客观方面可以是复制、发行、出版、制作、出售等多种行为,而且这一行为并不必须以另一非法行为的成立为前提,只要行为自身完成了进行复制、发行、出版或者制作、销售的行为,犯罪即可成立

2、“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客观方面仅限于销售活动,主要活动形式是采用销售的形式达到侵权行为的目的,通过其非法的销售行为将本来不合法的复制品推销出去,从而使另一违法或者犯罪行为得以最终完成

2、只能是“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02

      关于本罪与相关罪名的适用问题

      根据《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四条实施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实施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而予以销售,分别构成数个犯罪,依照刑法规定应当予以数罪并罚的,以侵犯著作权罪和本罪数罪并罚。

03

      对于本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民事和行政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缓刑的适用、判处罚金的数额、单位构成犯罪的入罪标准、民事、行政法律责任的追究等问题,本系列(四)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对此已有阐述,这里不再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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