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断增长,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为进一步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继2019年11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后,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侵犯知识产权罪一节也进行了大幅度修改:降低入罪门槛,提高量刑幅度,增加罪状表述,进一步与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相衔接。立法机关扩大对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范围、加大刑罚处罚力度,体现了强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立法导向。
当前,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是中国时代之声,也利于形成尊重知识产权、尊重技术创新的社会氛围。基于接下来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将大量井喷,公司涉知识产权犯罪风险增加,故此本文针对“假冒注册商标罪”进行解读,探讨对今后刑事辩护和刑事合规的影响。
一、新旧条文对照解读
(一)新旧条文对照
旧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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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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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二)具体变化
此次修改将假冒服务商标的行为入刑。此前我国服务商标的刑事保护处于空白状态,法律保护的形式主要为民事赔偿或行政处罚。
该罪名取消了拘役刑,提高了刑期上限,最高刑从7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0年有期徒刑,意味着我国对于侵犯注册商标行为的惩治力度进一步加强。
01
犯罪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成为本罪主体。就单位而言,单位实施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客体要件。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从商标使用对象方面,新增了服务商标,即现在刑法213条所规范的商标种类为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两大类。
3、客观要件。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般情况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的行为人都具有获利的目的,但依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不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有些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也可能是为了损害他人注册商标的信誉等。不论是出于什么动机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02
什么是服务商标服务商标又称服务标记或劳务标志,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和标记。与商品商标一样,服务商标可以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而构成。它一旦被服务企业所注册,该企业也就拥有了对该服务商标的独占专有使用权,并受法律的保护。如旅游服务、修理服务、保险服务、娱乐服务、交通服务、邮电服务等等。不同企业提供的这类不同“服务”,也需要有不同标记将它们区分开。例如销售品牌“苏宁”、“五星电器”,中国“民航”、英国“英航”、德国的“汉莎航空公司”等,它们都提供同一服务,但各自有不同的服务标记。
我国服务商标的注册保护始于1993年,虽然《商标法》明确规定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也就是说服务商标和商品商标的法律地位一致,且最高人民法院刑庭2009年的复函中提出刑法第213条至215条所规定的注册商标应当涵盖服务商标。但是在此次修正案之前,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服务商标是否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这一问题存在争议,也存在不同的判例,这次刑法修改进行了明确。
03
罪数(根据2004年12月8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整理)
1、行为人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2、行为人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3、行为人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二者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04
共同犯罪(2004年12月8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本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共犯论处。
05
单位犯罪
(2020年9月12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
单位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定罪处罚。
三、量刑情节
(现行刑法结合2004年12月8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9月12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等整理)
01
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具体指:第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第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第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02
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具体指:第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第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第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罪名 |
犯罪情节 |
衡量标准 |
量刑标准 |
假冒注册商标罪 |
情节严重 |
一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5万元或违法所得数额≥3万元)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两种及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3万元或违法所得数额≥2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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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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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特别严重 |
一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25万元或违法所得数额≥15万元)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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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及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15万元或违法所得数额≥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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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
03
罚金刑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04
酌情从重处罚且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节其一,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
其二,因侵犯知识产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
其三,在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假冒抢险救灾、防疫物资等商品的注册商标的;其四,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