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首 页 > 刑事案例 |

时间:2016-05-18 00:00:00 浏览:2102
2015年7月24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10日周某某几经辗转慕名来到我所,与我所签订委托协议并指定刘儒香、徐应超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在了解案件事实之后,辩护人认为该市公安局对于周某某涉嫌挪用资金20万元数额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认定。辩护人详细查阅案卷材料,结合会见笔录,提出周某某伙同其上司仅涉嫌挪用资金9万余元,宜兴市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案件审理期间,恰逢《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该解释规定以挪用资金罪构罪标准为10万元,辩护人即时向公诉机关提出嫌疑人周某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宜兴市检察院撤回对周某某的起诉,同时宜兴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
相关信息:
● 网络黑灰产严打之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刘儒香主任团队有效辩护案例
● 刘儒香主任精准发力有效辩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主缓刑回家过年
● 虚拟货币新型刑案引关注:检察机关抗诉与律师有效辩护的博弈 ——刘儒香律师成功辩护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 刘儒香律师受司法部指导参与陈某故意杀人罪死刑复核辩护案--不核准死刑
● 刑事合规——刘儒香律师承办南京首例检法协同知识产权涉案企业合规案
● 刘儒香律师有效辩护,总经理定从犯减轻处罚并节省数百万巨额罚金
● 刘儒香律师为厅级干部于某某职务犯罪案提供有效辩护,受贿罪部分犯罪未遂情节获法院采纳
● 刑民交叉——从一起银行“飞单”案件看刑事犯罪行为人之外的第三方主体责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