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6 年 5 月 13 日,本次刑事茶话会围绕刑民交叉案件的有效辩护展开深度交流,由徐应超律师以一起大宗贸易合同诈骗案为样本,系统拆解程序辩护、实体辩护与实务操作要点,为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提供了清晰、可落地的辩护思路。
刘儒香律师到场分享,结合自身刑民交叉案件办案经验,强调程序辩护与实体辩护需协同发力,并提醒与会律师注重民商法功底与证据精耕,为有效辩护夯实基础。
一、案件全景:连环贸易下的刑民交织困局
案件核心事实清晰呈现 “先民后刑” 特征:王某设立空壳公司,通过连环煤炭购销合同,让下游企业支付3000万元货款,后无法供货并伪造单据拖延,仅退还 200 万元。该案先由法院作出民事生效判决,判令相关主体承担连带责任,后公安机关以合同诈骗罪刑事立案。
(通过时间图,将案件细分为事前、事中、事后3个阶段,拆解整个过程中如何签约、履约、违约补救措施的,以此证实当事人的合同实际履约情况)
本案形成双重争议:程序上,立案与管辖是否合法;实体上,行为属于合同诈骗还是民事合同纠纷。
二、程序之辩:立案管辖的关键攻防
徐律师强调,刑民交叉案件,程序辩护是第一道防线。本案辩方提出三项核心异议:
(一)立案程序违法
依据相关规定,已有生效民事判决的经济犯罪案件,刑事立案须经省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本案未履行该程序。
(二)地域管辖错误
诈骗案件管辖仅限犯罪行为地、结果地、嫌疑人居住地,本案关键连接点均不在本地,管辖依据不足。
(三)级别管辖不当
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依法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一审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明确,“同一法律事实” 是刑民程序适用的核心标准,需从主体、法律关系、要件事实三个维度综合判断,区分 “同一事实” 与 “关联事实”。
三、实体之辩:穿透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迷雾
合同诈骗与民事纠纷的根本界限,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结合司法实践中的 “七要素” 标准,辩护应重点审查:主体资格是否真实、有无履约能力与履约行为、款项是否用于正常经营、违约后是否积极承担责任、欺诈行为是履约瑕疵还是根本诈骗。
本案中,王某有实际经营准备、部分退赃、款项未挥霍、伪造单据系履约困难后的补救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归入民事纠纷调整。

(通过梳理资金用途形成3分资金进出图,充分分析资金使用情况、有无个人挥霍,证实资金均归于公司实际经营使用,并非个人大额消费或挥霍)
四、实务总结:刑民交叉案件辩护核心策略
程序先行:以立案、管辖、证据合法性抢占辩护先机。
实体聚焦:以 “非法占有目的” 为核心,做精细化无罪论证。
刑民融合:用生效民事判决与商事逻辑支撑刑事辩护。
证据精耕:拆解控方证据链,找出矛盾与瑕疵。
最后,徐律师建议,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律师必须具备刑民跨界思维,夯实民商法基础,主动调查取证,构建程序与实体协同的综合辩护体系,真正实现有效辩护。

本次茶话会以案释法、聚焦实务,为同类刑民交叉案件办理提供了可借鉴的方法论,助力律师在复杂经济犯罪案件中守住程序底线、夯实实体理由,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