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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刘儒香律师为芦某案提供有效辩护-数罪并罚获缓刑

2025-06-06 00:00:00  浏览:28

近日,由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芦某涉嫌行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一案一审宣判。刘儒香律师接受被告人芦某委托,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庭审中,辩护律师围绕数罪并罚情节、违法所得认定标准及缓刑适用条件展开精准辩护,其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全额退赃、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的辩护意见获法院全面采纳。尤为重要的是,辩护律师就违法所得计算应否扣除犯罪成本提交的专项法律意见,虽最终未改变违法所得总额的认定,但推动了法庭对量刑情节的综合考量,为同类案件中违法所得认定标准的探讨提供了有价值的实践参考。


案情回顾:融资服务牵出两罪,公诉机关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芦某,系资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诉机关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至2021年间,芦某在为多家地方企业提供融资委托服务过程中,为促成融资目的,指使员工伪造三份国家机关公文及三枚国家机关印章;2018年至2022年间,其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两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70.8万元,并从中非法获利32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芦某的行为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和行贿罪,应数罪并罚。


辩护要点精准把握数罪并罚情节,深挖违法所得认定争议

刘儒香律师及辩护团队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证据,制定了“认罪认罚基础上深挖从宽情节、聚焦违法所得认定争议”的辩护策略:

1. 数罪并罚情节的精细化辩护:辩护人紧扣法律规定,逐一论证被告人所具备的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对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强调其系坦白;对于行贿罪,则抓住其主动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事实的关键点,成功认定为自首。同时,辩护人指出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一贯表现良好,为缓刑适用奠定了坚实基础。

2. 违法所得认定标准的深度探讨:针对公诉机关认定的320万元违法所得,辩护人提交了专门的书面意见,提出“计算违法所得应当扣除合理犯罪成本”的法律观点。

辩护意见指出:

1. 目前我国关于违法所得认定的规范依据尚不统一,部分司法解释存在矛盾,司法实践中对是否扣除犯罪成本存在争议;

2. 参考《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部分罪名中的“销售金额”修改为“违法所得”的立法精神,违法所得应理解为获利金额;

3. 没收违法所得系非刑罚措施,功能在于剥夺非法收益而非惩罚,若全额追缴而不扣除合理成本,则可能侵害被告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有违刑法第六十四条的立法本意。


判决结果:数罪并罚适用缓刑,违法所得全额没收

江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辩护人关于量刑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认定:被告人芦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但归案后如实供述伪造公文印章事实,构成坦白;主动交代监察机关未掌握的行贿事实,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退出全部违法所得32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基于上述从宽情节的认定,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芦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五千元。同时,判决对被告人芦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二十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违法所得应扣除犯罪成本”的意见,法院虽未在判决主文中改变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但该辩护意见的提出,充分展现了辩护律师对法律前沿问题的深入思考和对当事人权益的尽职维护,对其引发的关于违法所得认定标准的法律探讨,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


律师总结:有效辩护在于对每个情节的精准把握

本案的成功辩护,体现了刘儒香律师及其团队在处理经济犯罪案件中,既善于把握自首、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传统从宽情节,也敢于对违法所得认定等复杂法律问题提出专业见解。通过对数罪并罚情节的精细化梳理和对违法所得认定标准的深度剖析,辩护工作最大程度地为当事人争取了缓刑这一有利于社会回归的判决结果,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案也再次证明,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适用的背景下,辩护律师的专业意见对于推动法庭全面审查案情、准确适用法律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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