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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刘儒香律师为厅级干部于某某职务犯罪案提供有效辩护,受贿罪部分犯罪未遂情节获法院采纳

2023-08-31 00:00:00  浏览:24

近日,备受关注的江苏省政协原常委、社会法制(民族宗教)委员会原副主任于某某(正厅级)涉嫌受贿、徇私舞弊假释一案,由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刘儒香律师接受指派,担任被告人于某某的一审辩护人。在庭审中,刘儒香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严谨的辩护策略,其多项辩护意见获得法庭采纳,特别是在受贿罪中一笔500万元款项的定性上,成功争取到“犯罪未遂”的认定,实现了显著的有效辩护,切实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身居要职涉两罪

被告人于某某,曾任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江苏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等重要职务。公诉机关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于某某1998年至2016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180.905万元;同时,其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朱克平报请假释予以关照,导致其在服刑刚满一年时即被违规假释,应以受贿罪、徇私舞弊假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结合其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提出了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辩护要点:精准剖析“约定受贿”与“实际控制”界限

面对数额特别巨大的受贿指控及可能的重刑,指定辩护人刘儒香律师在详细阅卷、反复核实证据的基础上,形成了精准的辩护思路。其中,最为关键的一项辩护意见聚焦于受贿罪第一起事实中一笔500万元款项的定性问题。

该笔款项系行贿人于某华与于某某约定,但由于长达近八年的时间里,该款项始终由于某华实际占有、控制、使用并获取收益,并未实际交付给被告人于某某。刘儒香律师敏锐地捕捉到这一关键事实,提出了强有力的辩护理由:

1. 未实际交付与控制: 涉案500万元始终未发生物理或法律上的转移,一直由行贿人占有、控制,与行贿人其他资金混同,甚至被转移至他人账户。

2. 行贿人排他性支配: 在长达八年的时间里,行贿人于华对该款项进行存取、部分使用,并获取了200-300万元的利息收益,其过程从未告知被告人,完全属于排他性支配。

3. 被告人从未动用: 在此期间,被告人于某某家中虽有资金需求,但从未对该笔500万元提出过任何主张或使用要求,仅在案发前一年提及一次,也因理财产品未到期而未实际使用。

基于以上事实,刘儒香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指出此种“约定受贿”但长期未实际交付、由行贿人代为保管的情形,应认定为犯罪未遂。这一精准定性,为被告人争取到了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结果:法院采纳辩护意见,认定500万元系犯罪未遂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充分采纳了刘儒香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行受贿双方就贿赂金额达成一致后,在未实际交付的情况下由行贿人代为保管,直至案发时受贿人仍未实际占有支取,属于犯罪未遂,对该部分应予以从轻处罚。

此外,法院还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意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于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徇私舞弊假释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律师总结:专业辩护彰显法治精神

本案的成功辩护,不仅展现了刘儒香律师在处理重大、复杂职务犯罪案件时高超的专业素养和精准的辩护策略,更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以及对被告人辩护权的充分保障。对“约定受贿”中既未遂问题的精准把握,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有价值的司法实践参考。刘儒香律师表示,作为辩护人,其职责是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平正义。本案的判决结果,正是辩护律师有效履职与司法机关公正裁判的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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