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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刘儒香律师经办案件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于某荣受贿、徇私舞弊假释案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

2025-07-01 00:00:00  浏览:149

 

2023821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正厅级干部于某荣受贿、徇私舞弊假释一案作出终审生效判决。该案中,刘儒香律师作为一审指定辩护人,有关案件争议焦点提出的500万元贿赂款犯罪未遂辩护意见法院采纳,相关裁判规则正式入选人民法院入库案例(案例编号:2023-03-1-404-002),同时入选《刑事审判参考》139辑,总第1595为同类职务犯罪案件中行贿人代为保管贿赂款的既未遂认定提供了权威司法参考。

案情回顾:多年履职涉多重职务犯罪指控

本案被告人于某荣曾长期担任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江苏省司法厅副厅长,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等多个重要公职职务。1998年至2016年期间,其利用自身职务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常州金坛某茶厂负责人于某华等39家单位及个人,在企业经营、刑罚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先后非法收受现金、购物卡、书画等各类财物,累计价值达2180.905万元,部分财物用于个人投资理财及家庭日常开支。

除巨额受贿事实外,于某荣还被指控构成徇私舞弊假释罪。公诉机关综合全案事实及当事人坦白、认罪认罚等初步情节,提出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该案涉案时间跨度长、涉案金额巨大、职务层级高,案件事实复杂、争议焦点突出,属于典型的重大复杂职务犯罪案件。

值得关注的是,在于某荣收受其弟于某华的696万元贿赂款中,有一笔500万元款项,因于某荣担忧网络举报引发案发,授意行贿人于某华代为保管并投资理财,双方约定款项可随用随取,但直至案发,于某荣始终未实际占有、使用或支配该笔资金,该款项也成为全案核心争议焦点,也为辩护律师提供了辩护空间

精准辩护:厘清受贿既未遂核心司法界限

接受案件指派后,刘儒香律师秉持严谨专业的执业态度,全面细致审阅全部案卷材料,逐一核实证据细节,针对控方指控精准梳理案件争议核心,重点聚焦500万元涉案款项的犯罪形态认定问题,形成了逻辑严密、依据充分的辩护思路。

庭审中,刘儒香律师围绕受贿罪既遂核心认定标准提出辩护意见,刘儒香律师首先明确该笔500万元贿赂款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具体辩护理由如下:其一,明确该笔款项实际控制人。涉案款项未发生实际交付与权属转移,始终由行贿人于某华实际占有、控制,且与行贿人自有资金混同、甚至发生账户转移,从未置于于某荣的实际管控之下;其二,长达近八年的保管周期内,于某华对该款项享有完全排他性支配权,自主进行存取、理财操作,单独获取200300万元利息收益,资金处置过程从未告知于某荣;其三,于某荣始终未对该笔款项主张权利、支取使用,即便家庭存在资金需求也未动用该笔资金,仅案发前单次提及,亦因理财未到期未能实际取用。

基于上述事实,刘儒香律师着重强调,行受贿双方虽存在款项约定,但无实际交付、无有效管控、无实际获益,不符合受贿罪既遂财物脱离行贿人控制、置于受贿人实际掌控的核心认定标准,依法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同时,辩护人补充提交当事人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为当事人争取宽大处理提供完整依据。

裁判落地:辩护意见全部采信 案例入库彰显司法价值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全面审理、核查全案证据,充分认可刘儒香律师的辩护观点并予以采纳。法院生效裁判明确认定,行受贿双方达成贿赂款项约定后,款项始终由行贿人代为保管、未实际交付,受贿人未实现实际占有与支配的,依法认定为受贿罪犯罪未遂,对该500万元涉案部分予以从轻处罚。

结合于某荣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部分事实为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涉案赃款赃物等从轻情节,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被告人于某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二百万元;犯徇私舞弊假释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该案宣判后,当事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价值:树立职务犯罪裁判参考标杆

此次于某荣受贿、徇私舞弊假释案成功入库,核心确立了行贿人代为保管贿赂款情形下受贿罪既未遂的司法认定规则:受贿罪既遂的核心标准为财物实际脱离行贿人控制、由受贿人实际占有支配;仅存在受贿约定,款项始终由行贿人管控、未实际交付的,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该裁判要旨精准厘清了约定受贿实际受贿的司法边界,有效填补了同类案件的裁判细节空白。

刘儒香律师表示,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在于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精准把控案件细节、恪守司法公正。本案的有效辩护,既是专业律师精准研判案件争议、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体现,也充分彰显了我国司法机关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与公平公正的司法原则。此次案例入库,将为全国同类职务犯罪案件的审理、辩护工作提供重要的实践参考,助力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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