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近日,刘儒香、李伟律师代理了一件涉案金额高达450多万的假冒注册商标案。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如此高的金额,最高面临7年的刑期。律师接案后,积极开展阅卷调查工作,后发现该案在涉案商品的鉴定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利用这一重大突破口,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据理力争,为殷某最终获轻判争取到了有利条件。
刑法相关规定
刑法第213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辩护词
殷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被告人殷某亲属的委托,并经过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阶段的辩护人,参与本次的庭审活动,在本次庭审前,辩护人认真研读了起诉书,查阅了本案全部的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殷某,对本案的事实情况有了较为客观、深入的了解,现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案件时参考:
辩护人对殷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并不持异议,但认为殷某具有一些法定及酌情的从轻处罚情节,并且本案中指控犯罪的关键书证鉴定书本身也存在明显的瑕疵。
一、通过殷某归案后的如实供述,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因此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殷某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丝毫的隐瞒,前后口供一直都比较稳定,其从本案的公安侦查阶段直到今天的法庭审理,都表示愿意认罪伏法,表现出了较好的悔罪态度,辩护人尤其需要向法庭指出的是,正是由于殷某本人在其首次询问笔录中就如实向公安侦查机关供述了侵权产品的包装桶系从广东购进,并且具体是由同案犯徐韦庆负责联系,据此公安侦查机关成功抓获了远在广东的同案犯孙伟玲,根据孙伟玲的供述,其除了向南京的殷某销售侵权产品的包装桶外,还向西安、合肥及武汉等地销售,孙伟玲的较早归案,避免了其他地区类似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行为的发生,符合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即被告人的如实供述,避免了特别严重后果的发生,因此可以对殷某减轻处罚。
二、殷某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尚不严重。
根据案卷材料所反映的情况,殷某所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机油及润滑油等产品并没有造成使用车辆的其他安全事故,因此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并不是十分严重,本案的社会危害性限于对相关注册商标产品的市场利益损害,并没有波及到使用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辩护人这样说并不是鼓励犯罪,只是相比较那些生产有毒有害的产品造成人身伤亡恶劣社会后果的,殷某的犯罪行为并没有更大的危害后果。
三、在殷某的门店及仓库内尚有数量可观的侵权产品尚未流入社会即被查扣。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殷某的各项证据表明,在殷某的门店及仓库内有很大一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尚未出售就被公安机关所查获,尤其是案发当天有一车的油刚刚从无锡运到南京即被截获,所幸没有造成进一步的社会危害性。
四、辩护人认为本案中一系列鉴定材料的形成存在着诸多的瑕疵。
首先,多份鉴定书的鉴定主体不具有鉴定资质,公安侦查机关在本案中所聘请的鉴定机构共分为两类,一类是所谓的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机构,如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美孚、壳牌、嘉实多注册商标),西华县源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代理壳牌统一注册商标),另一类是中石化公司润滑油上海分公司,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进行鉴定时,应当委托国家认可的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众所周知,中石化公司是企业法人,并不具备鉴定人资格,而所谓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如本案中的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以及源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更加不具备鉴定人的资格,不能够成为鉴定的主体。
其次,鉴定书的形成程序存在瑕疵。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一份客观的鉴定结论的形成在程序上不仅需要具有鉴定资质的两人以上在鉴定结论上签字或盖章,还需要将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异议的,还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是重新鉴定,然而在本案中的诸份鉴定书中都没有体现出上述的程序要求,所以辩护人认为鉴定书的形成存在瑕疵;尤其是中石化润滑油公司出具的现场鉴定证明上记载的日期还早于公安侦查机关在鉴定聘请书上记载的日期,也就是说,公安侦查机关还没有聘请中石化润滑油分公司作为鉴定人参与到案件中来,其就以鉴定人的身份出具了鉴定结论,并且该鉴定结论也被作为了案件证据使用。
由于被告人殷某已经自愿认罪,并且综合鉴定书以外的各被告人的供述及其他的证人证言、刑事摄影照片等等书证,已经可以认定本案中从殷某处查获的机油类产品的确没有从正规的渠道进货,但是基于鉴定书在审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的核心书证地位,因为本案中相关鉴定书存在着辩护人上述的种种瑕疵,辩护人恳请法庭在对殷某量刑时能够酌情从轻处罚。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通过了解殷某的过往,发现他的确是一个悲剧人物,从94年其在严打期间被判无期徒刑直到刑满释放后刚刚组建家庭又锒铛入狱,他在世间渡过的时光有一大半是在监牢之内,然上天有好生之德,其尚有两个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也有一位年迈的老母,他还要尽到作为丈夫,作为儿子,作为父亲的基本责任,希望法庭能够综合辩护人的上诉辩护意见,对殷某处以合适的刑罚,谢谢!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
刘儒香、李伟 律师
2012年11月13日
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