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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彭某等人开设赌场涉案千万,律师辩护获缓刑

2013-08-27 00:00:00  浏览:1625
案情概要
 
彭某因参与开设赌场,被鼓楼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涉案人员达9人之多,涉案金额过千万。彭某家属来本所向刘律师咨询法律事宜,后委托刘律师担任彭某的辩护律师。刘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积极开展辩护工作,会见彭某,认为彭某在该起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积极退赃,为从轻处罚创造可能性,最终彭某获缓刑出狱。
 
法律规定
 
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解释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发问提纲:
对陈某
1、  凤凰台宾馆六楼承包经营的出资者是谁?
2、  你如何安排彭某的工作?他主要作什么?
 
对彭某
1     你是否参与凤凰台宾馆的日常管理?
2     你跟冯英婷去澳门赌场你主要负责什么工作?输赢情况向谁结算?
3     除了澳门赌场之外你在本案中还参与了哪些事情?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开设赌场罪的被告人彭某亲属的委托,并经过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阶段的辩护人,庭审前,辩护人认真研读了起诉书,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较为客观、深入的了解,现依据辩护人的辩护职权,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彭某犯开设赌场罪并不持异议,但认为其在与本案的其他被告人陈某、吕某等实施共同犯罪行为中属于从犯,我们的理由如下:
1、   从赌场的出资经营来看,被告人彭某即不是凤凰台五楼赌场的投资者也不是赌场的管理者。
通过查阅本案卷宗材料中各被告人的供述并结合相关的书证材料,辩护人得知凤凰台五楼的赌场是由本案的被告人陈某承包经营的,被告人吕某也有出资,彭某没有出资;此外,在赌场的日常经营管理中,也都是由陈某设定参赌人员的信用额度并安排手下进行结算,对于诸如赌场工作人员的工资发放及账目报销等也都是由陈某与吕某签字确认,彭某不参与赌场的日常经营、管理。
2、从案件的参与程度来看,被告人彭某的涉案范围仅限于组织人员去澳门参赌。
纵观起诉书所控犯罪的事实部分共有三块,一是凤凰台宾馆五楼赌场的非法经营,二是组织人员去澳门赌场参赌,三是网络赌球,正如起诉书所指控,彭某仅参与组织人员去澳门赌场参赌,其参与该部分犯罪行为均系被告人陈某指派并向陈某汇报。关于这点起诉书也确认“陈某让彭某在澳门赌场内开设账户并存入赌资;参赌人员的输赢情况由彭某、冯某向陈某报告”。即便如公诉人所述约定了分红比例,这个分红比例也是老板鼓励员工的一种方式,而且彭某所占比例小。显然,彭某在该事件中的地位和作用与冯某相当,属从犯地位。
3、从涉案金额的数目大小来看,被告人彭某所参与部分的涉案数额是最少的,其非法所得也相对较小。
诚如起诉书中所述,凤凰台五楼赌场的经营非法获利为97.06万元,通过网络赌球的非法获利为66.92万,此两块正如辩护人之前所述皆与被告人彭某无关,现公安侦查机关查实的组织人员去澳门赌场参赌的非法获利为25.96万元,彭某仅分得6 万元,其非法所得所占比例极小。
辩护人认为无论从最初的实体赌场设立到中期的案件参与程度及最后的非法所得三个环节都可以看出,被告人彭某确系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此外,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彭某尚存在一些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主要有:
1、被告人彭某系初犯,没有劣迹前科。
被告人彭某在本次违法犯罪前一贯遵纪守法,无任何前科劣迹,辩护人特别想要指出的是,对于涉赌类的违法犯罪行为,行为人大都由于长期深陷赌博泥潭中不能自拔而染有赌瘾,而彭某在此前从未有过因为涉赌原因的刑事、行政处罚,充分说明其此次涉案系偶然失足,值得挽救。
2、被告人彭某归案后的认罪态度较好。
从本案的公安侦查阶段到之后的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彭某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的违法犯罪情况,前后供述较为一致,今天又已经表示当庭认罪,具有较真诚的悔罪表现。
3、被告人彭某已经积极退回了涉案赃款。  
被告人彭某已经积极动员自己的家人、朋友筹集了资金、退回了自己所涉案部分的赃款,用实际行为证明了其真诚的悔罪态度。
4、由于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程序,鉴于被告人彭某已经当庭表示认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彭某属从犯,初犯,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具有悔罪表现,希望法庭能够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从轻处罚。谢谢!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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