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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敲诈勒索15万,因有效辩护,最终缓刑结案

2017-12-27 00:00:00  浏览:1825

敲诈勒索15万,因有效辩护,最终缓刑结案

案情介绍:
   卞某得知被害人与其女友有不正当关系后,十分气愤,本案被告方某因朋友义气,便陪同卞某前去教训被害人。过程中,方某等人对被害人拳打脚踢。后被害人为了免受皮肉之苦主动提出赔偿钱财,卞某见此随即提高赔偿金额,在此过程中,方某亦无反对,事情因此慢慢转变了性质,由单纯的出气变成了敲诈勒索。虽然并非由方某提出索要钱财,但其在后续操作中积极参与并配合。
   接受委托后,刘儒香律师第一次会见便了解到方某虽是主动投案,但在交代案件事实时,始终认为其行为并不算真正意义上的敲诈勒索,因此,办案机关在认定其自首时一直犹豫不决。刘律师通过案情的分析,法律规定的解释,使方某扭转了自己的思想,在后期提审中,转变了态度,加之辩护人的有效辩护及沟通,最终方某被认定为自首,为之后的审判结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案件结果:
   判处方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1、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按下述敲诈勒索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二年内三次敲诈勒索,或者敲诈勒索数额达4000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
敲诈勒索数额达2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数额每增加15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2000元,不满4000元,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第(一)至(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拘役三个月。
敲诈勒索数额未达较大,以敲诈勒索次数确定量刑起点的,超过三次的次数每增加一次,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2)敲诈勒索数额达6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额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4.8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额在4.8万元以上,未达6万元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3)敲诈勒索数额达到4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数额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敲诈勒索数额达32万元,并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三)至(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数额在32万元以上,未达40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4)敲诈勒索致人受伤,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二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
 
辩护意见节选:
   一、被告人方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属自首,可以对其减轻处罚。根据省高院《量刑指导细则》的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
   二、被告人方某敲诈勒索行为具有偶然性,参与本案主观恶性较小。
   三、本案部分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
   四、案发后,被告人方某委托家属向受害人致歉,受害人已经对其给予了谅解。根据省高院《量刑指导细则》,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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