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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辩护前置,从故意伤害致死到过失致人死亡取保

2018-04-27 00:00:00  浏览:1760

     2017年12月27日晚10许,犯罪嫌疑人段某与被害人田某因停车发生口角冲突,后升级为肢体冲突,段某一拳将田某打到,田某头部撞到路边停放的机动车辆,造成颅脑损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情发生后,段某并未逃脱,在原地等待警察到来,并跟随警察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将段某刑事拘留。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陈凯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被告人,了解案情,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积极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并协助犯罪嫌疑人家属对被害人家属积极进行赔偿洽谈,取得了被害人家属对段某的谅解。在审查逮捕环节,陈凯律师与检察官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在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根据案情及尸检报告以过失致人死亡对段某批准逮捕。收到批准逮捕通知书后,陈凯律师在我所刑事业务部主任刘儒香律师的指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试行)》和《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等法律法规,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立案后陈凯律师多次与办案单位进行沟通,结合段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好,悔罪态度深刻等情节,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向办案机关提出了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成功为段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段某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是今年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首例,但已不是我所刑事辩护团队成功申请的首例。2012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从增强取保候审的前置功能、发挥监视居住的替代功能、实现逮捕措施的兜底功能、赋予被追诉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诉讼权利入手,对未决羁押作了全面的法律规制。首次设置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赋予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全过程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监督权,力图严格控制未决羁押的适用,进而降低羁押率和缩短羁押期限,为屡禁不止的司法顽症——不当乃至违法的未决羁押开出了一张新药方,也为实现逮捕措施和羁押状态的动态分离、改变“一捕了之”的未决羁押状态提供了制度路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实施后,刑事业务部刘儒香律师多次在所内部以及团队内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相关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了刑事辩护团队的业务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多合法权利,更大程度的保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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