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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刑民交叉执行异议——为案外人挽回300余万元损失

2022-04-18 16:36:13  浏览:889

引言

       近日,刘儒香律师成功代理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执行异议,法院裁定异议成立,解除异议人享有的356万元财产冻结并排除执行,为委托人挽回300余万元经济损失。


一、案情简介

       本案被执行人陈某某是南京某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8年被判刑,以其名下查封房产对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承担退赔责任。委托人彭某某为被执行人陈某某的妻子。执行期间,刘律师敏锐地发现陈某某名下房产与犯罪无关,属于犯罪前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彭某某作为涉案房产共有人应享有50%份额。彭某某本人并未意识到自己享有的财产权利,对于该刑民交叉问题,更不知道如何通过法定程序主张自身权利。

       刘儒香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仔细梳理案情、筛查法规案例,就本案向客户出具详细的法律建议及应诉策略。最终法院认定异议人对标的物享有的权利足以排除原刑事执行。本案为客户赢得了超出预期的成果,为当事人挽回356万元损失,获得了客户的极大肯定与高度认可。





二、诉前检索

(一)程序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院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的异议、复议,应当公开听证。听证程序主要包括: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陈述,展示证据,异议申请人、相对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二)实体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案例索引

      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苏执复222号刘燕妮与高亚平赫钦选等没收财产执行裁定书,宿迁中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刑,应当参照被扶养人住所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本案中,案涉房产系刘燕妮和陈胜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认定刘燕妮与陈胜惠对案涉房产各享有50%的份额。


三、诉讼设计

      本案难点在于刑民交叉领域的实体与程序问题。具体包括:实体方面,如何主张夫妻共有合法财产并非全属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范围。程序方面,如何在法定期限通过法定程序,行使排除执行的权利。

      基于诉前检索可以得出,刑事执行程序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一律通过异议、复议程序审查处理,并且应当公开听证。与民事执行案件不同,刑事涉财产执行案件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只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通过异议、复议程序审查处理,不能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此外,在证据层面,异议人需举证证明涉案财物并非赃款,而是被告人与配偶的合法的夫妻共同财产。为此,刘律师及其助理仔细梳理案情,画出时间轴,从财产取得时间、财产来源和犯罪时间相结合详细论证。


四、总结

      经济类犯罪案件办理中,律师既要关注定罪量刑,也要关注涉案人员本人及其配偶合法财产的保护问题。特别是刑事案件终审裁判后未能履行的,案件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这将涉及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异议程序。刑事执行司法实务中适用的执行规范、执行程序繁杂,执行规则之间也多有冲突。尤其刑事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已经身陷囹圄,案外人想要通过执行异议排除执行,挽回财产,十分考验律师办案思维与专业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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