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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刑民交叉之刑事控告——为当事人挽回4500余万元损失

2022-04-18 17:48:28  浏览:294

引言

       近日,刘儒香律师团队成功代理某公司刑事控告,促成成功立案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参与后续退赔事宜的谈判和资产处置事宜,为委托人挽回4500余万元经济损失。

 

一、案情简介

       本案涉案人(犯罪嫌疑人)纪某某曾担任公司总经理,任职期间职务侵占数额特别巨大。刘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仔细梳理案情、筛查法规案例,就本案向客户出具详细的刑事控告法律意见及后续退赔谈判策略。刘律师团队最终通过刑事控告途径,以刑促谈,争取谈判主动权为委托人挽回4500万元损失,获得了客户的极大肯定与高度认可。

 


二、控前检索

(一)程序规定

1、提交刑事控告书和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立案审查

       最高人民检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三十日。

3、审查标准及结果

       最高人民检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经立案审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应当立案:

     (一)认为有犯罪事实;

     (二)涉嫌犯罪数额、结果或者其他情节符合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属于该公安机关管辖。第十九条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经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在立案审查的期限内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4、不予立案的救济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实体规定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本案设计

       本案难点在于刑事控告的立案与后续追责并赔偿损失问题。具体包括:立案方面,帮助受害人梳理案件材料、收集证据素材、攥写法律文书,与公安机关充分沟通,提供充足案件线索,协助还原案件事实。在追责并赔偿损失方面,通过刑事控告,对行为人追责追赃,挽回当事人的经济损失。

 

四、总结

       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犯罪形态的多样化演进,越来越多的经济纠纷显现,虽然法律赋予了人们在自身权益遭受损失时,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权益的救济途径,然而在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中单纯的依靠民事诉讼途径去解决矛盾纠纷,还是远远不够的。与民事诉讼相比,刑事控告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例如刑事司法程序的启动不需要当事人缴纳诉讼费,基于先刑后民的理念,通过一系列诉讼策略的组合,刑事司法程序也往往可以起到阻却相对方的民事程序的作用,同时刑事司法程序中取得的证据在日后民事诉讼中也有着非常大的辅助作用。

       在一些刑民交叉领域内的经济纠纷案件,表面看似是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纠纷,但其内核实质是刑事犯罪。这样的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很难通过民事诉讼实现自己的正当诉求,如若败诉则更需承担额外损失。有时可变换思路,透过经济纠纷表象揭露侵害人刑事犯罪的本质,以刑事控告的手段请求司法机关通过刑事追责的方式,起到了打击刑事犯罪并依法挽回经济损失维护被害单位合法权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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