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 刑事案例
栏目导航
联系我们
联系人:刘儒香律师
执业号: 13201200611463874
电话: 025-84207293
手机: 18913876745
QQ: 171005918
微信: lisaliu1995

执业机构: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
地址: 南京市汉中门大街301号南京国际服务外包大厦AB座10楼
刑事案例

诈骗千万变合同诈骗百余万,律师有效辩护成功判缓

2020-11-26 18:43:26  浏览:1906

案情简介

      吴某某系某物流公司总经理,该公司与天天快递签订了加盟合同。由于快递市场存在着激烈的竞争,该公司的市场占有率过低,企业的发展已经进入恶性循环。为了解决企业的危机,吴某某利用该公司与天天快递签订的地区加盟合同关系,将实际为无锡、常州的快递冒充为该地区的快递货物交给天天快递予以发货,骗取天天快递公司给予特定地区的优惠补贴(政策),2018年12月至2019年4月期间,导致天天快递公司损失一百余万,以上钱款均用于该物流公司的日常经营。后东窗事发,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随后以诈骗罪逮捕。

办案经过

      2019年12月,吴某某的家属找到刘儒香律师,签订委托手续后,刘律师立即开展工作,制定辩护方案。

      当时,检察院已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并且吴某某涉嫌的罪名为诈骗罪,涉案金额近1000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形势十分严峻。如何高效的辩护取得良好的效果已经迫在眉睫。吴某某的犯罪动机只是挽救企业,并且非法获利均用于公司经营性管理,如果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论对个人还是对企业来说都是巨大的灾难。刘儒香律师通过会见,详细了解加盟合作模式、优惠政策细节等情况,发现吴某某触犯的罪名应为合同诈骗罪,并且涉案金额远小于被害单位所报案的损失,于是多次与承办警官沟通案情、核减损失金额,并提交详实的辩护意见。最终侦查机关采纳了刘律师的意见,将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合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涉案金额也调减为120万左右。相比之前的诈骗罪,合同诈骗120余万元属于数额巨大,意味着法定刑由原先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变更为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刘律师的辩护起到了显著的效果,为下一步辩护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以及进入审判阶段,刘律师一直坚持做单位犯罪的辩护,认为吴某某作为该物流公司的负责人,为了企业的发展骗取优惠补贴,并将所得款项全部用于企业经营性支出,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刘律师的意见,作出了追加起诉决定书,对单位犯罪补充起诉。

      此类侵财类案件无论是争取变更强制措施还是判决缓刑,是否退赔,是否得到被害人谅解很重要。于是在确定退赔金额后,刘律师积极与嫌疑人及其家属沟通,陪同家属联系司法机关和被害单位,向被害单位退赔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为后面较轻的量刑建议以及最终判处缓刑奠定了基础。同时,刘律师详细向吴某某解释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配合法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从而更大程度的为吴某某争取从宽处罚。

      经过前几步的努力,承办人员体会到了吴某某认罪悔罪的诚恳态度,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由四年调整至有三年,此时本案距离缓刑所具备的条件越来越成熟。

      刘律师通过扎实的辩护基本功,过硬的刑事专业知识和高度的执业责任心,步步为营、稳扎稳打,为被告人争取了最大的合法权益。最终法院支持了辩护人的观点,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相关法律文书







侦查阶段辩护意见

节选

      ……

      二、退一步讲,即便认为犯罪嫌疑人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那也属于单位合同诈骗行为,而不是应当认定为诈骗罪犯罪嫌疑人是苏州某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某公司是天天快递加盟商,与天天快递公司签订了加盟合同。跨区取件在快递行业中是非常常见的行为,即便认为嫌疑人隐瞒真相跨区取件走优惠政策而造成被害单位损失,那也是单位合同诈骗行为,并且相关获利均用于单位的公司运营,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个人并未获取非法利益。
      三、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等人不应当被逮捕,建议依法予以纠正
      (一)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不符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应当被逮捕的条件
      (二)吴某某为企业负责人,长期羁押影响企业运转,不利于社会稳定。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名下分别加盟了盐城地区、苏州地区天天快递,旗下有员工500余人,现在均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临近年关,员工无法发工资,必将引发群体性事件。同时苏州地区、盐城地区所有天天快递快递员停止派件,将造成大批市民无法收到快递,对天天快递无论是声誉还是金钱均造成巨大的损失。
      (三)对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继续羁押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在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讲话强调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利。

      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明确,要规范自身司法行为,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最大程度减少、避免办案活动对企业家合法权益和正常经济活动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在采取强制措施、侦查措施时注意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合法权益,对于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既要注意依法处置涉案财物,慎用强制性措施,也要注意提高办案效率、依法从速办理,切实防止久押不决、久拖不决。坚持平等保护、区别对待、宽严并重,探索建立符合涉企业刑事案件特点的认罪认罚从宽工作规范和机制。
      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也于2018年做出关于印发《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100条》的通知 (宁委发〔2018〕31号)第47条明确指出:严格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适用范围。各类企业投资者、生产者、经营者、专业技术人员等涉嫌犯罪,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险性不高、积极配合调查的,一般不采取羁押措施;确需采取羁押措施的,依法保障其正常行使企业经营管理权等权利;已经羁押的,一旦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及时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责任单位: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为企业负责人,其领导的盐城地区的天天快递一直是天天快递公司全国的标杆单位,多次在评比中获得一等奖,羁押已经严重影响企业运转,继续长期羁押,必定会导致企业破产,造成“案件办了,企业垮了”的后果。

      (四)公安机关违规插手经济纠纷1989年,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89〕公(治)字30号)中严令各地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案件,更不得从中牟利。1995年2月25日《公安部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公通字[1995]13号)也指出:“今后侦办诈骗案件及办案中采取强制措施,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和公安部有关规定,完善办理案件的程序。”
      2018年11月17日国务委员、公安部党委书记、部长赵克志主持召开的公安部党委(扩大)会议上,重点强调:1、准确认定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严格掌握入刑标准,坚决防止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2、严格依法准确适用刑事强制措施,发现错拘错捕等执法问题的,必须在第一时间依法纠错;3、对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但仍在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4、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防止和纠正差异化、选择性执法。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既没有诈骗罪的主观故意,也不存在客观上的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更没有给天天快递造成损失,不构成犯罪,该事件仅是天天快递与加盟商之间因违约产生的经济纠纷,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建议办案单位依法予以纠正。退一步讲,即便认为犯罪嫌疑人有非法占有的故意,那也应该认定为单位合同诈骗罪,而不应认定为诈骗罪。


辩 护 意 见

(吴某某涉嫌诈骗罪)

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家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结合会见、阅卷了解的情况,根据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供述,以及相关证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应当认定为单位合同诈骗,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作为主要负责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一)本案的犯罪主体是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系主要负责人

      1、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是依法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系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

      通过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所提供的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以及通过企业信息查询所得到的结果可以证明:

        第一,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系合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符合刑法学意义上的“单位”(是指依法成立或者注册登记具有某种社会功能组织的总称)的认定条件,系单位犯罪的主体。

        第二,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系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

      2、本案中所有犯罪行为均是由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实施

      本案中所有“跨区取件”的合作协议,均是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所签署。而该公司所实施的合同诈骗的行为也是由代表单位整体利益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某某及其他股东在决策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单位整体性的意志,符合单位犯罪的主观要求。

      3、非法获利均用于公司运营,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个人并未获利

     本案中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向江阴公司、常州公司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均进入该公司对公账户,或者是由公司财务所保管的用于公司运营的个人的银行账户内,吴某某本人没有收取任何费用,该行为符合单位犯罪的客观要件。

      (二)涉案单位并非是为了犯罪而成立

      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23日,其经营范围均与物流运输相关,而本次涉案行为是在公司成立一年多以后,为了公司的利益而实施的,与此同时公司经营的绝大多数业务是合法业务。该公司并非为犯罪而设立的公司,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中排除单位犯罪的规定。

      综上,本案符合单位犯罪的特点:即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职务活动中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根据本单位的意志而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根据《刑法》总则第二章第四节第30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系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本案有别于典型的合同诈骗行为,社会危害性低

    (一)行业习惯,并非恶意实施

      跨区取件在快递行业中是常见的行为,天天快递各加盟商之间跨区取件至今还是很普遍。本案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所实施的合同诈骗的本意也是改善为了公司的经营,以及提高市场占有率,属法律意识淡薄,有别于其他类型的恶意合同诈骗行为,社会危害性更低。

    (二)涉案行为虽然看似给被害单位造成一定损失,但也提高了市场占有率

      从单笔业务来看,虽然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所实施的“跨区取件”行为给天天快递公司造成了一定损失,但是该行为致使江阴、常州两地天天快递大件货物的快递费有所下调,从而招揽了许多新的客户,提高了市场占有率,从该方面可以看出,某市某物流有限公司所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社会危害性低。

      三、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认罪态度良好,愿意认罪认罚,希望检察院依法提出适用缓刑的确定刑的量刑建议

    (一)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1、综合评判本案,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第一,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的宣告刑可以是三年。根据《最新江苏省80大罪名数额标准(2018年版)》九、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二)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合同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涉案120万,基准刑为3年到3年半,加上退赔、谅解、坦白等量刑情节,宣告刑可以是三年。

      第二,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具有坦白的情节。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11条(1)规定,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内第三,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已经全部退赔,并取得谅解。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15条(1)规定,犯罪嫌疑人可以减少基准刑25%以内。

      2、犯罪嫌疑人吴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愿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3、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此次已经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对犯罪嫌疑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上,犯罪嫌疑人吴某某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缓刑的适用条件。

    (二)检察院提出适用缓刑的确定刑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3条,第二款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建议人民检察院依照相关规定提出适用缓刑的确定刑量刑建议。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定性应当认定为单位合同诈骗罪,建议检察院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对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提出适用缓刑的确定刑量刑建议。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量刑情节(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实施细则规定)

诈骗罪  

      诈骗数额50万元以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合同诈骗罪
      (二)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单位合同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个人合同诈骗数额在200万元以上,单位合同诈骗数额在4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相关信息
 
南京刑事律师网隶属于高朋南京刑事律师事务所,我们提供南京刑事案件辩护律师、刑事诉讼律师、专业专注,经验丰富。
Copyright © 2011-2023 南京刑事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 www.njxsw.net 网站支持:南京佛搜网络
苏ICP备11024900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