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4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10日周某某几经辗转慕名来到我所,与我所签订委托协议并指定刘儒香、徐应超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在了解案件事实之后,辩护人认为该市公安局对于周某某涉嫌挪用资金20万元数额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认定。辩护人详细查阅案卷材料,结合会见笔录,提出周某某伙同其上司仅涉嫌挪用资金9万余元,宜兴市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案件审理期间,恰逢《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该解释规定以挪用资金罪构罪标准为10万元,辩护人即时向公诉机关提出嫌疑人周某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宜兴市检察院撤回对周某某的起诉,同时宜兴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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