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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团伙跨国诈骗300余万,律师辩护刑期十年变四年!

2015-03-30 00:00:00  浏览:1382
案情介绍
    2014年7月份,南京某洗车公司老总王某报案称一诈骗团伙以合作生意为由将其骗往A国,在A国谈生意过程中该团伙通过打牌、出老千的方式,骗取受害人钱款300余万。案发后,该团伙中的三人落网被抓。
    赵某的家属接到公安通知其被抓的事后,很是震惊。遂赶往南京打听事由。慕名找到南京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刘儒香律师,向刘律师介绍了初步情况。刘律师通过接待,判断案情涉案数额巨大,若构成诈骗将面临10年以上徒刑。该案的关键,是在于赵某在这起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如果构成从犯,将有机会在10年以下量刑。
 
 
法律规定: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七)诈骗罪
根据诈骗数额和相关情节,在下列犯罪数额对应的刑罚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诈骗数额达6000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数额每增加20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2)诈骗数额达60000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40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3)诈骗数额达50万元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十年,数额每增加10000元,增加刑期一个月。
 
办案思路:
1、明确赵某在该诈骗案中的参与程度、作用大小及地位高低;
2、明确赵某在该诈骗案中所得收益多少;
3、分析案件中对其有利的证据;
4、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寻找有利于其量刑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争取宽大处理。
 
 
 
案件结果
   该案由于律师介入很早,与赵某积极沟通、分析案情,告知权利义务,有效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同时,律师在案件的三个阶段都积极与办案机关保持沟通,检察院最终采纳了律师提出的从犯意见,法院也予以认可,加之其他法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三名团伙中其他二人被判处10以上,赵某只被判处4年的有期徒刑。对这一结果,当事人及家属都非常满意。
 
 
发问提纲
(赵某)
1、你自己有工作吗?你知道李 、谢 有工作吗?
2、在**酒店802房间时,你与李 、谢 是怎么商议的?有无谈及诈骗多少?你知不知道他们要行骗的数额和具体方法?
3、你的任务是什么?是谁安排你的?你又是怎么做的?
4、受害人**的公司信息是你收集的吗?那是谁收集的?
5、你来往国内外的花费是谁付的?
6、最终你得了多少钱?是否愿意赔偿?
 
(李 /谢 )
1、在**酒店802房间时,赵在不在?你们有没有谈到具体的诈骗方法?是否谈到诈骗数额?
2、赵负责做什么?是谁安排的?
3受害人**的公司信息是你收集的吗?那是谁收集的?
4、赌博过程中,赵在不在现场?他在干什么?赌博的数额是谁说了算的?
5、赵最后得了多少钱?
 
辩护词
辩    护    词
赵某诈骗案
 
尊敬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亲属的委托,并经过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阶段的辩护人。在本次庭审前,辩护人认真研读了起诉书,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结合法庭调查,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赵犯诈骗罪不持异议,但认为其尚有一些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赵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赵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今日庭审也如实交待犯罪经过,认罪态度良好,属于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本案是一起三被告人李、谢、赵共同参与实施的诈骗案件,被告人赵参与程度低、作用小,系从犯,鉴于其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1、从犯意提起看,被告人赵不是诈骗犯意的提起人,其仅仅是知情。被告人赵作为有固定工作的人员,日常收入有保障,并非以行骗为职业。
   2、从参与程度看,被告人赵仅仅是在案发现场负责盯防受害人,具体的行骗方法、行骗数额都不是其所能控制的,最终的诈骗数额也不是被告人赵所能事先预知的。
3、从犯罪所得看,被告人赵事后仅得到4.5万元,相比于本案的诈骗所得330万来说,被告人赵的所得是微乎其微的。
 
三、被告人赵系初犯、偶犯,归案后悔罪态度良好,希望法庭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此之前无前科劣迹,此次违法犯罪也是偶犯。且归案后及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希望法庭能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赵归案后积极进行退赔,对受害人的损失有所弥补,根据省高院的量刑细则第16条的规定,对于共同犯罪中的部分被告人退赔的,可以从宽处理,希望法庭能对其从轻处罚。
 
五、量刑方面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的主观恶性较轻,犯罪的数额也不是其所能预期和控制的,不应当仅根据诈骗数额对其处罚,而应当结合其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的作用对其量刑。辩护人建议根据其犯罪所得4.5万元,对其在4年内量刑。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即便明知其他二被告人有行骗他人的故意,自己也参与了诈骗,但被告人在案发时并不在赌博行骗的第一现场,对于诈骗的数额根本无法预知和控制。如果单单根据共同犯罪的诈骗总数额去量刑,有违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故此,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赵兆美,应当根据其事后犯罪所得4.5万元对其定罪量刑。
 
    综上所述,被告人赵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本案是三被告人是共同参与犯罪,赵系从犯;指控的诈骗数额超出被告人赵的预期,应当以其犯罪所得对其量刑。此外,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辩护人希望法庭能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谢谢!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
刘儒香 律师
徐应超 律师
2015年01月30日
 
判决书
 
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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