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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涉嫌非法吸收巨额公众存款,何以四年徒刑处!

2015-06-02 00:00:00  浏览:1405

涉嫌非法吸收巨额公众存款,何以四年徒刑处!

涉嫌非法吸收巨额公众存款,何以四年徒刑处!

案情介绍:
    2013年4月张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南京公安秦淮区公安局刑事拘留,随后张某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本案中南京市秦淮区检察院起诉张某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某可能面临3-10年有期徒刑刑罚。
   张某的家属接到公安机关告知其被刑事拘留事实后,甚为吃惊震与不安,采取多种途径打听相关事由。随后,张某家属慕名找到北京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市律师协会副秘书长、南京市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刘儒香律师,向刘律师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与相关事实。刘律师通过接待,凭借其多年的刑事辩护经验,判断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数额巨大,若相关指控成立张某将面临3-10年有期徒刑刑罚。刘律师以其敏锐刑事辩护思维迅速找到该案的辩护关键在于张某在这起案件中的主观态度、集资用途以及涉案数额认定问题,这也是案件辩护的切入点,后刘律师组织我所刑事辩护团队经过多次研讨,最终敲定了辩护方案。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
办案思路:
1、明确张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的主观状态;
2、明确张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集资数额;
3、明确张某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集资用途;
4、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寻找有利于其量刑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争取宽大处理。
案件结果:
   本案中我所律师的提前介入,多次不辞辛苦前往看守所与张某会见,积极沟通,深入分析案情,告其知权利、义务,有效了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与此同时,律师在案件的三个阶段都积极与办案机关保持沟通,加之其他法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最终使得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巨额公众存款案只被判处4年的有期徒刑刑罚。当事人及家属对这一审判结果都非常满意,对我所刘律师及其辩护团队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予以了高度评价。
发问提纲:
1、你为什么要向社会筹集资金?(企业经营需要资金,但正常融资困难)
2、你向社会筹集资金,有无考虑过法律风险?是否知道违法?
3、你吸收的公众资金都用来干了什么事?(大部分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请具体说下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资金方向?
4、你用于偿还公众的本息的资金是哪里来的?是不是投资人的钱?
5、这些公众存款中,有无你熟悉的亲戚、朋友的投资?
6、你经营的公司业绩、利润如何?
7、某能源有限公司投资的某LNG加气站项目,前期你们做了什么?这个加气站的可行性如何?利润如何?
8、某矿泉水有限公司的资产状况目前怎么样?这个矿泉水项目目前运营情况如何?盈利如何?
9、你吸收的公众资金,目前有无还款计划?具体还款计划是什么?
辩护词:
辩     护     词
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被告人张某亲属的委托,并经过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阶段的辩护人。在本次庭审前,辩护人认真研读了起诉书,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结合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关于被告人张某非法集资的主观状态问题。
被告人张某是非金融专业毕业,其对金融法律法规了解不足,针对通过民间筹集资金用于企业经营的方式是否合法的问题,其也咨询过专业的法律人士得知可以做,这使得被告人张某认为民间集资并不是法律所禁止的,才促使其使用公开方式筹集民间资金。从这一过程可以看出,张某对其通过民间公开宣传方式集资是否违法的认识不足,也即其主观上对民间集资违反金融法律规定的认识是模糊、不确定的,难以说得上是否明知。即便有证据能证明其是明知的,其主观的恶性也是很轻的,其之所以集资的原因是筹集资金用于企业生产,而不是供个人挥霍或占有滥用。
 
    二、司法审计报告审计的集资数额存在重复计算的问题,实际集资数额低于起诉书指控的数额;此外,审计报告中统计的投资人损失数额存在多计算的问题,部分投资人损失已经收回。辩护人希望法庭本着实事求是、公正裁判的原则,依法查明集资数额及受害人损失数额,正确的定罪量刑。
第一,关于集资数额部分,审计存在重复计算问题。例如,审计报表附件一统计的受害人冯某(P1),其在2012年8月17日共投入40万(有供述笔录为证),但这40万没有到期之前,冯某就将这40万转入“双季风”、“年年鑫”,司法审计报告将冯某的损失计算为近80万。辩护人举此一例,即在证明审计报告存在重复计算的事实,请法庭详细核实。
第二,受害人的损失数额统计存在多计算的问题,部分受害人的损失实际上已经全部返还。例如,审计报表附件一统计的受害人张某(P7),记载的其“双季风”损失是7万元,但在补充卷一中提供的何某、孙某电脑中记载的会计流水账P96页明显记载,2013年1月4日张某的“双季风”到期后还款7.35万元。对比即能证明,张某的该笔投资实际上没有损失,相反其还收益了利息3500元,而审计报告去记载损失7万元,这与事实明显不符。类似这一的漏洞,在这份审计报告中多处存在,辩护人认为损失数额的多少关系到对被告人张某的量刑轻重,希望法庭能予以重视并据实查实。
    三、 被告人张某吸收的民间资金主要都用于了正常的公司生产经营,没有肆意挥霍、滥用;其经营的公司有偿还受害人损失的能力。
1、被告人张某将吸收的资金主要部分都是用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相关活动,不存在肆意挥霍或者滥用。根据张某的供述,其集资的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某能源有限公司投资600多万,某矿泉水项目投资700多万,另外归还投资人的本息超过2000万。
 
2、被告人张某及其经营的公司有偿还受害人损失的能力。主要表现在:
第一,某能源有限公司经济效益良好,某LNG加气站项目完全可行。中石化集团南京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苏州苏南能源有限公司某LNG加气站可行性报告》证明,某LNG加气站“项目气源来源稳定、可靠,项目采用的工艺成熟可靠,运行成本低”“项目在技术上、经济上是可行的”且“社会及环境效益明显”。此外,张某及某能源有限公司前期在某LNG项目上已经投入大笔的资金,各项的工作在案发时都在积极开展。
第二,张某经营的某矿泉水有限公司在案发前就已经具备了投入经营的条件,只是由于被告人张某非法集资案发导致公司不能正常经营陷入停顿当中,这也导致了被告人张某不能及时清偿受害人损失。被告人张文贡在湖北恩施的矿泉水项目中,前期已经取得了硒矿的开采经营权并购买了大量的机械设备,前期投入资金巨大,只差实际运营,但由于案发而不得不中断。
    四、被告人张某非法集资的行为已经得到了大部分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表示愿意将其投入的资金转化为对被告人张某经营的某能源有限公司、某天矿泉水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资金。
    五、被告人张某在此之前一直是合法经营,为社会创造财富,提供就业岗位,此次违法犯罪实乃不知法、不懂法所造成的,事处有因,其是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六、 关于量刑方面。
    辩护人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张某从宽处理,判处缓刑,给予其一个偿还受害人损失的机会。理由如下:
辩护人认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张某将集资所得的钱款主要部分都用于了公司日常的经营和相关活动,个人没有肆意挥霍或占有,主观恶性不大,其经营的公司也有继续偿还的能力。根据最高院关于非法集资案件的司法解释的精神,对于此种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理。具体到本案中,辩护人认为可以对被告人张某判处缓刑,由其和给受害人达成还款协议,人民法院及公诉机关予以监督,辩护人认为采取这种方式既能对被告人予以惩戒,又能及时弥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达到维护社会的稳定,将由此造成的社会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七、 本案对社会的影响
    本案的被告人张某设立汇上盈公司用于吸收公众存款,固然违法乃至触犯刑法,但也有现实的客观因素影响。现实中,企业通过正常渠道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融资非常困难,而企业发展又必须依靠大量资金,这样导致很多企业不得不冒着触犯法律的危险去借高利贷乃至自己非法集资,本案的被告人张某经营的公司就是这样的情况。辩护人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非法集资案件时,应当区别对待。对于有偿还能力的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在量刑时充分考虑现状,对于有自救能力的,应当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这样才能切实有效的解决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辩护人发表意见结束,请法庭综合考量,公正裁判,谢谢。
北京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刘儒香、徐应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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