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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例

沉迷赌场当荷官被抓,律师点醒梦中人获轻判

2016-04-25 00:00:00  浏览:1606

沉迷赌场当荷官被抓,律师点醒梦中人获轻判

案情介绍:
2014年初,王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某扑克赌场的老板高某,后高某聘请王某到赌场工作,王某从普通的场所服务员做到荷官、经理,高薪使得王某沉醉其中而不能自拔,忽视了赌场的违法经营的高风险。2015年底,赌场经人举报被公安捣毁,王某也深陷囹圄,面临高达十年的牢狱之灾,后悔不已。
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办案思路:
1、明确王某在开设赌场罪案中的主观状态;
2、明确王某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作用大小;
3、明确王某是否系初犯、偶犯,归案后悔罪态度良好,希望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4、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寻找有利于其量刑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争取宽大处理。
案件结果:
本案中我所律师的提前介入,多次前往看守所与王某会见,积极沟通,深入分析案情,庭审中律师提出的辩护观点全部被法院采纳,最终王某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当事人及家属对这一审判结果都非常满意,也对我所刘律师及其辩护团队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予以了高度评价。
 
发问提纲:
1、 大鲨鱼俱乐部经营模式?
2、 大鲨鱼俱乐部“抽水”及“小费”制度谁定制的?
3、 大鲨鱼俱乐部“抽水”及“小费”来源于大厅还是包间?
4、 你负责包间还是大厅?
5、 你的工资谁定的?组成是什么?
6、 荷官的工资谁定?一个月能拿多少钱?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开设赌场案的被告人王某亲属的委托,并经过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王某一审阶段的辩护人。在本次庭审前,辩护人认真研读了起诉书,详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结合法庭调查,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
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王某犯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但认为其尚有一些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属于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对所犯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良好,今日庭审也如实交待犯罪事实,属于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王某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在高某、王某、季某、邱某、高某、陈某、沈某、张某开设赌场案中赌场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1、王某虽然担任“经理”,“大鲨鱼”俱乐部主要的决策权还是在高某,无论是赌场的整个的运作,还是“荷官”具体的抽成方法都是由高某订制;
2、“大鲨鱼”俱乐部整个财务的运作,也是不经王某手的,收益直接进入高某的账户;
3、王某作为行政人员,主要负责工作人员的考勤,大厅的工作,俱乐部的提成和小费来自于包间的运作,包间的运作由季宝民负责,潘潇贤负责荷官的领班;
4、从犯罪所得收益看,2014年1月至2014年4月,王某一直拿的是固定工资6000元/月,并没有参与提成,2015年5月至2015年12月才有了提成每月最高提9000元,最多提成72000元(并不是每月都提最高数额)。
三、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悔罪态度良好,希望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此之前无前科劣迹,此次违法犯罪也是偶犯。且归案后及庭审中,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希望法庭能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本案是共同犯罪,其中王某所起的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此外被告人是初犯、偶犯,辩护人希望法庭能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谢谢!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
2015年08月26日
 
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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