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介绍
2018年5月9日,倪龙梅、肖正律师接受南京市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周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阶段的法律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两位律师第一时间前往鼓楼法院阅卷,认真查阅全部案卷材料;随后,两位律师便赶往看守所会见正被羁押的周某,尽可能的全面、客观了解周某的涉案情况。
通过阅卷、会见了解:被告人周某与罗某(因涉嫌诈骗罪网上通缉在逃)是多年的老乡兼同学,二人关系甚好。某日,罗某电话被告人周某,请其帮忙办银行卡取钱,并许诺周某,办一张卡给其500元好处费、每取1万元给其100元的好处费。因为多日相处的关系,周某内心知道罗某一直在从事违法的事情,让其帮忙的取的钱也是来路不正的钱,出于同乡碍于情面但又想赚点零花钱的想法,自2017年8月至9月以来,周某多次帮助罗某取款、转移赃款共计人民币12万元。2017年11月10日,被告人周某在福建省闽侯县被抓获归案。
二、 辩护词节选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其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希望法庭对其适用缓刑处罚。具体如下:一、被告人周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周某在归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江苏省高院《常见罪名量刑指导意见》中常见量刑细节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量刑。
二、被告人周某代为退赔全部赃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已经通过家属代为退赔全部被害人损失,希望法庭参照全部退赔情节,对被告人周某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周某愿意退还违法所得,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愿意退还全部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希望法庭念其年龄尚轻,给起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四、被告人周某在本案之前并无犯罪前科、劣迹,本次犯罪是初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周某虽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其有法定的坦白、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且本次系初犯,本案之前无前科、劣迹,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处罚。
三、 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四、 办案心得
接受指派后,我们仔细、全面了解案情发现,本案事实清楚,涉案金额已达情节严重情形,周某面临的将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要求获取轻判,唯有挖掘法定量刑情节或酌定量刑情节,而本案被告人周某是被抓获归案,不属于自首,过程中也没有立功,参与案件不是从犯,目前没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为此只能从周某的认罪态度、退赃、代为退赔等酌定情节入手,为其辩护。
作为辩护人的我们深知,这些酌定情节能否被法庭采纳、并在实际量刑中体现,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辩护人本着从案件实际出发,以入情入理的说理方式作出辩护请求,或许是对周某真诚的悔罪态度认可、亦或许是辩护人对法律援助案件的认真负责的态度感动了审判法官,最终辩护人请求判处被告人周某缓刑的辩护意见被采纳。本案正是在体现人性化执法理念下获得成功辩护,为周某的悔过自新、家人团聚争得了机会,也为周某感悟守法做人的道理中提供了良好的帮助。
高朋所作为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工作站之一,高朋刑辩团队每年承办了大量的法律援助案件。有人曾说,法律援助刑事案件,都是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案件,律师的辩护没有什么实际效果。但团队主任刘儒香律师认为,作为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无论是法律援助的,还是自行委托的案件,都涉及到公民人身自由甚至失去生命,应当严肃、认真对待,努力为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辩护,这也是一名合格律师职业操守的要求、社会责任的体现。
五、 律师简介
倪龙梅 律师
教育背景:毕业于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经济法学专业学士学位;
专业组织: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律师事务所刑辩法律服务部委员兼秘书、法律顾问服务部委员,工会宣传委员。
业务领域:主要业务领域为刑事辩护 、民事代理。
自入职以来,承办多起刑事案件,如假冒(大嘴猴)注册商标案、厅级官员受贿案、“亿乾宁、冰辉等员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美团员工”职务侵占案、销售假药案、组织(容留)卖淫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开设赌场案、诈骗案、强迫交易案、聚众斗殴案、寻衅滋事案等。通过有效的辩护策略和思路,为当事人及时申请取保候审、变更罪名、降低法定刑期,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的权益保护。
执业理念:作为法律的践行者,有节、有理、有利的把握每个环节,确保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的每项合法权益。
荣誉与奖励:
2016年获得南京市律协“行业奉献奖”荣誉;
2017年获得市律协“百名刑辩领军人才”第一届控辩赛“优秀辩手”奖;
肖正 律师:
教育背景: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学士
专业组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南京律师协会会员
业务专长:合同纠纷、婚姻家事纠纷、劳动争议、普通经济犯罪辩护。
执业经历:曾在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见习;曾先后在周大福珠宝金行(深圳)有限公司、LG化学(南京)信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任职。加入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后,处理多起合同纠纷案件,其中包含借款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处理离婚纠纷数件,成功处理了获取被告存在法定离婚事由情况、被告不到庭、被告已将资产变现试图转移共同财产等棘手问题,多次前往社区为社区居民普及法律知识。通过全面分析案件,为当事人获得了超出其预期的满意结果。
六、 判决书节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