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的一天,我所管理合伙人,刑事辩护中心主任刘儒香律师接到了一个已经在审查起诉阶段涉嫌寻衅滋事的案件,嫌疑人有着高学历,很好的工作,仅是一次和朋友酒后没有控制住自己的情绪,在处理纠纷的时候有了过激行为,本以为经过派出所调解事情已经结束,没想到刚好赶上“扫黑除恶”专项行动,被刑事立案并且已经到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如果最终走到审判阶段被定罪处罚,那么嫌疑人的工作不保,以后的人生也会留下难以抹去的污点。
刘儒香主任接到案子后立即安排其助理王曦律师前去检察院阅卷,了解案情,并且调取了当天案发现场的录像,要求必须一帧一秒的看清楚,还原事情真相,从而分析嫌疑人究竟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一个人犯了错,就应该用于承担责任,但是犯了错的人不代表他的合法权利不应当收到保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罪与刑相适应,是我们所有法律人一直追求的目标。于是,一篇篇辩护意见的初稿在刘儒香主任的严苛要求下,从语句的简洁明了突出重点,法条的准确运用,到语法再到标点符号,最终经过了一遍遍的修改定稿,送至检察官手中。查资料,阅卷,退查后调取新的证据材料,再写辩护意见,再递交,约见检察官,面对面沟通……
最终这个案子在区检察院检委会讨论时产生了分歧,报市检察院再次讨论,最后检察院在综合考察案件情况,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以及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等,充分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后,做出不起诉决定。
2018年12月25日,委托人在辩护人的陪同下,在检察院领取了不起诉决定书以及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对于委托人来说这是最好的新年礼物。委托人特地给刘儒香主任发来感谢信息,并提出要给参与案件办理的律师们写《感谢信》以表达自己感激之情,刘儒香主任委婉的回绝了,并且对委托人说:“这次机会来之不易,对你也是一个深刻的教训,以后一定要约束自己,警钟长鸣,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刑法的目的不单纯是刑罚,也兼有教育和警示的功能,与其摧毁一个人,让其一生背负抹不去的污点,不如从宽处理给予当事人一个悔过的机会,改过自新,报效社会。检察机关在惩恶扬善、维护公平正义的同时也传递着司法关怀与社会关爱的正能量,玄武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让当事人感受到了法律的温暖,做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关法条: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