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第一次见到沈某老婆张华是在18年3月底的一个下午,她是通过网络慕名找到的刘儒香律师,落座没说两句,就开始嚎啕大哭。张华老公是名退伍军人,在一家汽车制造厂工作将近20年了,张华因为身体不好,一直在家料理家务,家中的经济来源全靠沈某每月四五千的收入,2017年初在一个搞汽车配件销售的朋友劝说下伙同单位物料保管员,将单位的汽车配件私自运出倒卖,合计涉案金额将近60万元,2018年3月中旬案发,被公安以盗窃罪拘留。张华查阅了法条,也和公安打听了一些情况,得知盗窃罪涉案金额40万以上就有期徒刑十年,沈某今年也步入中年,十年以后刑满释放,人也基本废了,对于一个家庭而言基本上等于天塌了下来。当听到“伙同物料保管员的时候”,刘律师立马感觉到认定为盗窃罪可能有问题。于是,向张华了解了沈某在单位的工作内容,并且告诉张华可能不是盗窃罪,有可能是职务侵占罪。当听完刘律师的分析,张华瞬间觉得有了希望。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第一时间至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沈某,深入的了解了其在单位的工作内容,犯罪的起因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通过对每个细节的分析,更加坚定刘律师的判断——应当是职务侵占,而非盗窃。综合会见情况,辩护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书面的辩护意见,建议改变定性,于是检察院将罪名变更为:职务侵占罪。最终,在审判阶段,公诉人建议量刑3年3个月到4年3个月,法院综合全案,尤其结合律师对量刑的辩护意见,从轻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对于判决结果,沈某及妻子张华都非常满意,最后一次会见的时候沈某说:“既然做错了,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谁也不怪,就怪自己没有坚守住底线,失去了工作,让自己身陷囹圄,幸好妻子没有大难临头各自飞,幸好委托了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去监狱后一定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不辜负律师和自己妻子做出的努力。”
相关法条:
刑法第264条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271条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相关量刑幅度:
一、 盗窃罪:
1、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订)。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千元至3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下同)。
2、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巨大的起点为250份。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巨大以外的其他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盗窃金融机构的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⑷累犯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l款之规定,盗窃国家二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最刑即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所谓数额特别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盗窃增 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 退税、抵 扣 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为2500份,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除数额特别巨大以外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根据《解释》第6条第3项之规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巨大的起点,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⑴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⑵盗窃金融机构的⑶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⑷累犯⑸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⑹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⑺盗窃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的⑻造成其他重大损失的。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一级文物的,亦要依本幅度量刑即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职务侵占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上述规定,职务侵占六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那么职务侵占与盗窃有什么区别呢?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虽然同属侵犯财物所有权的犯罪,主观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两罪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主要是客观方面不同。构成职务侵占罪,客观上首先要求行为人必须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不是利用职务之便,而是利用工作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不能构成本罪。其次,前者必须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行为,盗窃只是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之一。而盗窃罪的行为表现是采取秘密窃取方法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人始终没有利用职务之便。从犯罪客观方面如能分辨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利用工作条件便利的区别,就好界定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不冲突,再罪大恶极的人也是有合法权益需要被保护的,辩护不是为了逃脱法律的制裁,而是在保证合法权益的同时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让犯错的人也感受到公平、公正。刑法的目的不单纯的是惩罚,更多的是教育,看到希望,才能活得有希望,认罪悔罪,积极改造,早日回归家庭,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