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2012年9月,赵某在和同事吃完晚饭后独自回家,因饮酒过多,在回家途中尾随并强奸了受害人包某,在酒醒后发现自己犯下大错,因害怕而离开现场。案发后被警方抓获。律师介入后,与被告人沟通,了解案发经过,希望被告人端正悔罪态度,争取获得法定的坦白从轻处罚情节,最终该情节也获得了法院的认可,法院判决的刑期比基准刑少了5个月,有利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
《刑法》第236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规定:
“强奸妇女一人,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
发问提纲:
1、案发前,你做了什么?
2、在你和朋友分开时,你是什么状态?清醒吗?
3、你在口供中曾说之前跟过两个人,为什么没有选上她们?
4、受害人当时什么打扮,给你什么印象?
5、你在跟着受害人上了楼梯后,捂住受害人嘴时,受害人有什么反应?你说了什么?
6、案发现场环境你熟悉不?夹档是怎么发现的?
7、过程中你有无暴力行为?
8、在前往夹档的过程中,有无拉扯行为?曾经碰到过路人,受害人有什么反应?
9、你当时为什么躺在下面,让受害人在下面?受害人在整个过程中有没有什么异样?有无逃脱的可能?
10、案发后对受害人是否进行了赔偿?
11、在10月7日上午你同事打电话说有人找你,你做了什么?你在公司楼下看到了什么?
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某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其涉嫌强奸罪的辩护人。在本次庭审前,辩护人认真研读了起诉书,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的案情有了较为客观、深入的了解,现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赵某犯强奸罪不持异议,但认为其尚有一些法定及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一、被告人存在坦白的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
被告人在首次接受讯问时,就自愿认罪,如实坦白交代自己罪行,供述一直稳定。强奸犯罪具有隐蔽性,事后很难获取相关证据,被告人、受害人的叙述对于案件的定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案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就积极、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对于案件的侦破起到了关键的作用。可见被告人认罪态度好。
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
被告人一贯表现较好,无前科劣迹,在实施犯罪前并无预谋。且案发时被告人因醉酒,意识模糊,自我控制力下降,从而实施了犯罪行为。被告人在酒醒后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便立即停止了伤害。虽然这种举措不能避免犯罪已经发生的事实,但也由此可见,被告人犯罪的主观恶性不深,其犯罪是在自控力下降的前提下发生的,这与具备自我控制能力的正常人犯罪是有所区别的,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能有所考虑,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愿意对受害人进行经济上的赔偿,希望得到受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曾委托辩护人代为转达赔偿意愿,但辩护人因为案件原因不便直接接触受害人,希望合议庭能向受害人转达被告人的赔偿意愿,被告人希望能得到受害人谅解。
综上所述,被告人作为一个刚步入社会不久的青年,在生日宴会上因为过量饮酒,酒后犯下了大错,但在案发后,被告人主动认罪,如实供述,具备了法定或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希望合议庭能综合考虑,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为自新的机会。相信通过本次案件其一定会吸取沉痛的教训,回归社会之后会做一名守法的公民,谢谢!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
刘儒香、徐应超律师
2013年3月12日
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