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厂虚假理赔涉嫌诈骗案
2011-11-22 00:00:00 浏览:1444
汽车修理厂职工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保险公司理赔涉案诈骗案
2007年,南京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汽车俱乐部分公司职员李某伙同他人,利用所供职公司修理的汽车制造虚假交通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骗取保险公司理赔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公诉,认为应以诈骗罪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刘儒香律师受托担任李某的辩护人后,会见当事人,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会见及阅卷材料,刘儒香律师认为综合被告人参与案件情况,被告人应属于辅助作用的从犯。刘律师在发表辩护意见时指出,李某系初犯,在诈骗活动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且有认罪悔罪表现。最后,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从轻处罚判处缓刑的建议,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员:
北京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X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本所律师担任被告人李X的辩护人。庭前我们仔细查阅了有关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今天参加了庭审,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有关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方面,辩护人同意第一、第二辩护人的观点,在此对量刑情节补充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第一,被告人李X在诈骗活动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首先,从起因看,被告人李X不是起意者。
有关骗取保险理赔金一事,被告人李X仅仅是因为与章X、叶X同一办公室,当他俩有时在办公室讨论此事时听说过此事,“具体操作可能不清楚”,(见证据卷6,章严2007、7、25日笔录)“具体哪起是伪造她不清楚”(见证据卷6,章严2007、7、26日笔录),显然被告人李星不是诈骗的起意者。
其次,被告人未直接参与制造或扩大交通事故
所谓的“参与”诈骗,李星只是用章严或叶元提供的客户身份证去银行开立账户,而且仅为起诉书指控的12起中后5起开立了相关客户账户。
最后,受益分配情况看。被告人拿的是最少的分成15%,而章X拿40%,叶X拿30%,就被告人仅“参与” 的5起“诈骗”金额总计为13138元,按其10%利润提15%计算,李X违法所得仅为197元!
综合被告人参与本案的情况来看,其符合我国刑法关于从犯的规定,在本次事件中属从犯。
第二、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被告人2007年7月26日因涉嫌本案被刑事拘留前,一直遵纪守法从未受过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
第三、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从整个案件的侦查到起诉再到审判,从被告人的口供中可以看出,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李X,具有悔罪表现,又系从犯,初犯,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小,希望法庭在量刑时综合考虑。
刘 儒 香 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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