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案件一 2013年8月初曹某等人找到本所刘儒香律师,咨询其妻子涉嫌非法传销事宜。经沟通了解,刘律师发现嫌疑人米某也是受害人,并未实际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也未参与策划,只是交了69800元,替家人交了一些钱,没有从中收益。刘律师承接了案件后积极去看守所会见了嫌疑人米某,并积极和公安机关沟通,阐述观点,最终米某成功取保候审。
案件二 2014年3月底,蒋某家属慕名来到高朋律所找刘儒香律师,要求做蒋某的辩护律师。刘律师接待蒋某家属后,了解到蒋某家境不佳,自己也是深陷泥潭,是个传销的受害者,也没有实际参与过传销。刘律师去看守所会见了蒋某,也和公安沟通过辩护观点,希望对其取保候审,目前该案尚在刑事拘留期限,案件正在办理中。
案件结果 米某在刑事拘留期间被成功取保候审
辩护意见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刘儒香、徐应超,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事项:对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嫌疑人米某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
犯罪嫌疑人米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3年8月30日被玄武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根据犯罪嫌疑人米某家属的委托,申请人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愿依法为米某提供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米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认为米某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主体是实施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而米某在该传销团体中显然不是组织、领导者。表现在:
1、米某从未参与过策划、发起、设立、指挥等事项,其自身就是一个受害人,不属于组织者。据米某陈述,其是孙实来介绍加入进来的,平常只是住在马群带自己的孩子,自己的妹妹和母亲因来南京看望她而加入,且二人的资金都是米某支付的。在马群租房期间,米某从未有过策划、发起、设立、指挥等行为,自己也是被其他人洗脑,日常生活中也只是同其他人交流所谓的“心得”,期望能发财致富,耳濡目染之下最终迷失了自己,深陷传销而不能自拔。
2、米某在整个传销团体中没有起到统率、支配的作用,只是一个普通的参与传销的人员,不属于领导者。据米某陈述,新人加入时,入股资金都是打到专人账户的,米某本人不能支配、控制这些资金,自己也没有布置、要求下线发展新人,只是被动的接受新人的加入,对新人管理、资金分配均无支配、控制权,属于典型的下层参与传销的普通人员。
即便办案机关认为米某有组织、领导传销行为,但其情节也是较轻的,米某也仅仅是负责接待工作。从所得收益看,米某交代自己也只是把自己的投入的近7万元收了回来,并未获取过任何暴利。由此可见,米某在整个传销团体中是处于底层的。
二、米某在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如实交代,态度良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三、米某以往没有任何前科劣迹,表现良好。
四、米某的身体状况很差,不适合羁押。据米某陈述,自己贫血严重,在送看守所前的体检中,第一次的体检就因为不符合羁押要求的身体条件而被看守所拒收,第二次体检后才被看守所接收。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犯罪嫌疑人米某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
活动罪。退一步讲,即便办案机关认为其属领导行为而构罪,其犯罪情节也轻微,主观恶性小,对其实施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恳请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准予对犯罪嫌疑人米某取保候审!
此 致
玄武区公安分局
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
刘儒香、徐应超律师
2013 年 09月 04 日